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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验房师解析房屋质量验收不合格如何处理? 作者:[珠海验房公司] 来源于:[深度验房网]

 验房师解析房屋质量验收不合格如何处理?

在房屋接管验收中发现质量问题,可根据其对房屋不同的影响程度分别处理:

1)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设备使用安全的质量问题,必须约定期限由建设单位负责进行加固补强维修,直至合格。影响相邻房屋的安全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处理。

2)对于不影响房屋和设备使用安全的质量问题,可约定期限由建设单位负责维修,也可采取费用补偿的办法,由接管单位处理。

3)拿着交房清单去验房 不符合标准可退房

(首先,开发商出具的《证明》是不能替代《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作为交房条件。

你在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的交房条件为该商品房在具备《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方可交付房屋。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北京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工程必须经建设单位、勘查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且经公安消防部门、环保部门、人防部门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认可(以上述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为准)后,依法向政府建设工程竣工备案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该建设工程经政府建设工程竣工备案主管部门对开发商申报资料等审查后决定同意备案或责令建设单位重新办理竣工验收。所以开发商出具的该建设工程仅已经建设单位、勘查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验收合格且正在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证明并不是该建设工程已验收合格且依法办理完毕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法律凭证,此外该《证明》也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的交房条件。所以开发商在没有依法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完毕全部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且取得《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前提下交付房屋,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一条规定及第九条规定你有权拒绝接收房屋并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第二,开发商单方规定以购房者先行支付契税、公共维修基金、预交物业管理费等费用为房屋交付的前提条件违反了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

根据建设部《商品房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用户交付商品房时,应当有交付验收手续,并有用户对住宅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签字认可。”、《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一条规定:“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应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此外,出卖人(或出卖人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向买受人交付房屋是出卖人履行法律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房屋交付义务,此时买受人与第三方物业管理公司无任何意义上的法律关系。买受人在与出卖人办理完毕房屋交接手续后,也即该房屋的权利、义务及风险等转至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与物业管理公司签署《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协议》或《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时,即买受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存在了物业管理委托法律关系,买受人作为业主应按照《房屋使用、维修、物业管理公约》及《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规定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此外,根据根据有关契税及公共维修基金法规规定,买受人作为契税法定纳税义务人及公共维修基金交纳者负有依法纳税和交纳公共维修基金的义务,买受人也可以委托出卖人或物业管理公司或其他第三人交纳有关税费。

总之,出卖人或物业管理公司以买受人不交纳有关税费及物业管理费等费用而拒绝交付房屋显然是错误的,但是若买受人自愿委托出卖人或物业管理公司代收代缴有关税费法律并不禁止。

物业管理相关事项

一、合同、权利和义务

1, 按税国房字(1999)185号文要求,业主应与物业公司签定由市国土房管局监制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别以为每月每平方米不过几元钱,买得起当然住得起,您要看清,您以后要交纳的物业管理费到底由哪些方面构成,清洁费、保安费、绿化费是怎么核定的,要让物业管理公司说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还有,您的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最好还是考察一下,到底具备不具备您要求的管理标准,别在今后的管理当中给您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如果提前认识这家公司,在今后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时候您能做到知己知彼。

2, 从收楼书注明的收楼日算起,物业有一年的保修期,在此期间,开发商将对物业因施工造成各种质量问题进行维修。

二、物业缴费

1, 当月管理费。

2, 其他费用有小车、摩托车、单车保管费;代缴水、电、煤气费的保证金(或叫周转金)等等。

3, 而业主在签合同的同时,还要支付一笔一次性的管理费用,但千万要记住,这些管理费用中是不包括供水、供电一户一表(含抄表装置)

设备费、信报箱与通邮费、电话管线费、装修管理费等。验收中发现质量问题应明确记录在案,督促建设施工单位修整改进。

注1:标价牌上未列示的收费项目,业主可拒付并向有关部门投诉。

注2:契税、印花税、交易管理费、房屋测绘费、办证综合费、契证工本费,以及物业管理的动(静)态维修基金、水费周转金、管道煤气报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及维护费、物业管理费、公摊电费等,应按照国土房管部门、物价局的相关文件或批文为依据收费。

附件A:《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

1、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

2、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

3、 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

4、 用户报修的单位,答复和处理的时限。

《住宅使用说明书》

1、 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委托监理的应注明监理单位;

2、 结构类型;

3、 装修、装饰注意事项;

4、 水、下水、电、燃气、热力、通讯、消防等设施配置的说明;

5、 有关设备、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

6、 防水层、阳台等部位注意事项的说明;

7、 其他须说明的问题。

附件B:住宅用电标准

住宅中“用电设施"”是否达到使用要求,要依据国家对住宅电气的设计标准加以判别。1996年6月1日,建设部颁布了新的国家标准,不过,该标准只是一个最低要求,下面列举一些重要配电项目的国家标准,以便购房者参考。

一般两居室(及两居室以上)住宅的设计用电负荷最小为4.0Kw,电表规格为10(40)A。住宅供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基本安全要求:

1、 电气线路应采用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的敷设方法配线,导线应采用铜线;每套住宅进户线截面不应小于10平方米毫米。

2、 每套住宅的空调电源插座、电源插座与照明应分路设计;厨房电源插座和卫生间电源插座宜设置独立回路。

3、 除空调电源插座外,其它电源插座电路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4、 每套住宅应设总的断路器。

5、 卫生间应作局部等电位联结。

附件C:怎样自测房屋面积

近年来,关于商品房面积的纠纷愈来愈多,归根到底是一些不法开发商“玩弄面积猫儿腻”所致。因为,我们在买房时,一般是由房产商提供现成的房屋面积数据。那么如何做到“心中有数?为此,向大家介绍自测商品房面积的方法。

工具:普通皮尺、计算器。

注意:测算是指测量和计算两个不同步骤。

测量:主要是量取住宅的实际尺寸。

步骤一:获取详细的标准层或自家所在楼层平面图。

根据详细的住宅平面图测量和计算才能方便而准确。平面图中应包括住宅的主要数据有:各房间的轴线尺寸(即承重墙或柱的中心线之间的尺寸)和外墙的总尺寸,即两道尺寸线,还有各房间的使用面积。大部分住户都在标准层,测量和计算主要根据标准层图纸和面积。如果住宅所在楼层较为特殊,如底层、顶层,则要用所在楼层的图纸。为了测算一户面积,可以不对全楼的面积进行测算。

步骤二:测量和计算自家内部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

使用面积的测算。对房间内部测量所得到的尺寸,是房间轴线尺寸减去墙体厚度和抹面厚度的尺寸,不能作为面积中的尺寸。也就是说,根据这个尺寸算出的面积并非是使用面积。使用面积是按轴线尺寸除去结构厚度尺寸的房间内部尺寸计算的。一般来说,承重墙体是砖墙时,结构厚24cm,寒冷地区外墙结构厚度为37cm,混凝土墙结构厚度20cm或16cm,非承重墙12cm、10cm、8cm不等。一般来说,轴线位于墙体的中间,中间两侧各为半个墙厚。白灰抹面厚度一般为2~3cm(具体图纸中应标注)。

如果误差接近或超过20cm则可能有问题。测量出房间两个方向的内部尺寸,相乘即得房间使用面积。门窗洞口的面积不计入使用面积。

各房间(包括:门厅、过道、厅、卧室、厨房、卫生间、储藏室、壁柜、阳台等非固定结构围成的空间)使用面积之和为住宅总使用面积。

住宅内建筑面积的测算,将自家住宅与别家、公共部分的相接处沿轴线分开,自家轴线之间的总面积为住宅内的总建筑面积。其计算方法,一种是将总使用面积再加上各段墙体的结构面积;一种是直接计算自家轴线所围成的几何图形面积。但住宅内的总建筑面积在图纸中一般不标注,没有实质意义,仅供下一步计算整套住宅建筑面积使用。

附件:D销售面积如何计算

一、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商品房建筑面积应按国家现行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按国家经委《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三、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为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四、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一)套内的使用面积

住宅套内的使用面积,按《住宅建设设计规范》(GBJ96--86)第2.5.2条建设部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计算。其他建筑可参照上述规范或按专用建筑设计规范计算。

(二)套内墙体面积

商品房各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分为共用墙及非共用墙两种。共用墙系指商品房各套之间分隔墙、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非公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三)阳台建筑面积,按国家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1.封闭式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2.挑阳台(底阳台)按其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3.凹阳台按其净面积(含挡板墙墙体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4.半挑半凹阳台,挑出部分按其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凹进部分按其净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五、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原则。

(一)商品房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位。每套商品房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按其套内建筑面积占该幢楼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的比例确定。

(二)为整幢商品房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该幢楼各套商品房分摊;为局部范围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摊。多次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分别计算分摊系数。各套商品房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各次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三)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套商品房摊得建筑面积的具体部位,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原设计的使用功能。

六、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一)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公用厕所、电(楼)梯前厅、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垃圾道、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水箱间、冷冻机房、消防通道、变(配)电室、煤气调压室、卫星电视接收机房、空调机房、热水锅炉房、电梯工休息室、值班警卫室、物业管理用房等以及其他功能上为该建筑服务的专用设备用房。

(二)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七、不应计入的公用建筑空间。

(一)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仓库、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车道、供暖锅炉房、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

(二)售房单位自营、自用的房屋。

八、其它购房人受益的非经营性用房,需要进行分摊的,应在销(预)售合同中写明房屋名称、需分摊的总建筑面积。

九、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公用建筑分摊系数=公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公用建筑面积=整幢建筑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之和-不应分摊的建筑面积

十、售房单位在销(预)售商品房时,在销(预)售合同(含补充协议)中应明确商品房销售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及公用建筑部位。

十一、建筑项目部分竣工,售房单位申请对已竣工商品房销售面积进行计算,因分摊的部分公用建筑或参加分摊的其他商品房尚未竣工,需要以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为依据的,要经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并需书面承诺:对于先行计算的商品房销售面积,在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与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最终实测的结果相比,面积增加的,应维持已结算的房价不变;面积减少的,售房单位应按实际售价退款。

十二、商品房如按整层或整楼门销售,其销售面积包括本层或本楼门公用建筑面积的,不参加其他楼层(楼门)相同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其公用建筑面积亦不被其他楼层或楼门分摊。其他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按本规定执行。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全楼公用建筑空间(包括整层、整楼门销售面积中含有的公用建筑面积)原始设计的使用功能。

十三、楼房按套计算建筑面积的,参照本规定;单位按房改政策及价格出售的公有住房,不适用本规定。

十四、商品房销售面积的测绘,按《北京市商品房(楼房)测绘技术规定》执行北京市商品房(楼房)测绘技术规定。

十五、本规定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解释。

十六、本规定下发之日起实行。《关于我市销售商品房有关测绘口径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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