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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验房:《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 作者:[珠海验房] 来源于:[深度验房网]

 5  民用建筑
5.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
5.1.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三、四级。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物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5.1.1的规定。
表5.1.1                 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名  称耐火等级
构  件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墙防火墙不燃烧体
3.00不燃烧体
3.00不燃烧体
3.00不燃烧体
3.00
承重墙不燃烧体
3.00不燃烧体
2.50不燃烧体
2.00难燃烧体
0.50
非承重外墙不燃烧体
1.00不燃烧体
1.00不燃烧体
0.50燃烧体
楼梯间的墙
电梯井的墙
住宅单元之间的墙
住宅分户墙不燃烧体
2.00不燃烧体
2.00不燃烧体
1.50难燃烧体
0.50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不燃烧体
1.00不燃烧体
1.00不燃烧体
0.50难燃烧体
0.25
房间隔墙不燃烧体
0.75不燃烧体
0.50难燃烧体
0.50难燃烧体
0.25
柱不燃烧体
3.00不燃烧体
2.50不燃烧体
2.00难燃烧体
0.50
梁不燃烧体
2.00不燃烧体
1.50不燃烧体
1.00难燃烧体
0.50
楼    板不燃烧体
1.50不燃烧体
1.00不燃烧体
0.50燃烧体
屋顶承重构件不燃烧体
1.50不燃烧体
1.00燃烧体燃烧体
疏散楼梯不燃烧体
1.50不燃烧体
1.00不燃烧体
0.50燃烧体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不燃烧体
0.25难燃烧体
0.25难燃烧体
0.15燃烧体

注: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2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吊顶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3 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 m2的房间隔墙,如执行本表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3 h的不燃烧体;
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按本表规定执行确有困难时,可采用0.75h不燃烧体。
5.1.2  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当房间隔墙采用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0.25h。
5.1.3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5.1.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但其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可采用可燃材料。
5.1.5  二级耐火等级住宅的楼板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楼板时,该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5.1.6  三级耐火等级的下列建筑或部位的吊顶,应采用不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25h的难燃烧体:
1  医院、疗养院、中小学校、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
2  3层及3层以上建筑中的门厅、走道。
5.1.7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1.7的规定。
表5.1.7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耐火
等级最多允
许层数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备   注
一、二级按本规范第1.0.2条规定2500  1.体育馆、剧院的观众厅,展览建筑的展厅,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放宽。
  2.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超过3层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
三级5层12001.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和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超过2层或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
2.商店、学校、电影院、剧院、礼堂、食堂、菜市场不应超过2层或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楼层。
四级2层600学校、食堂、菜市场、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院等不应设置在二层。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500-

注: 1 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该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2 当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的规定时,其最多允许层数执行该标准的规定。
5.1.8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重要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1.9  当多层建筑物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其建筑面积之和大于本规范第5.1.7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5.1.10  建筑物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间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应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或降落。防火卷帘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5.3条的规定;
3       中庭应按本规范第9章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5.1.1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7.5.3条的规定。
5.1.12  地上商店营业厅、展览建筑的展览厅符合下列条件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0m2:
1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内或多层建筑的首层; 
2  按本规范第8、9、11章的规定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内部装修设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
5.1.13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2  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3  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建筑内部装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时,其营业厅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2000m2; 
4  应设置防烟与排烟设施;
5  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选择采取下列措施进行防火分隔:
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该室外开敞空间的设置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
2)防火隔间。该防火隔间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在隔间的相邻区域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3)避难走道。该避难走道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的有关规定外,其两侧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且在局部连通处的墙上应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4)防烟楼梯间。该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为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5.1.14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5.1.15  当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必须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最远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9m。当必须布置在建筑物内首层、二层或三层外的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0m;
2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厅、室的疏散门应设置乙级防火门;
3  应按本规范第9章设置防烟与排烟设施。
5.2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5.2.1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1的规定,与其它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3章和第4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表5.2.1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四级
一、二级6.07.09.0
三  级7.08.010.0
四  级9.010.012.0
注:1  两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屋面15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且不开设门窗洞口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2  相邻的两座建筑物,当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不设置天窗、屋顶承重构件及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相邻的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
3  相邻的两座建筑物,当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7.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
4  相邻两座建筑物,当相邻外墙为不燃烧体且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未设置防火保护措施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面积之和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25%;
5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6  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5.2.2  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所、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小于等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小于等于2.8MW的燃煤锅炉房,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执行。
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其它变电所、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及蒸发量或额定热功率大于上述规定的燃煤锅炉房,其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3.4.1条有关室外变、配电站和丁类厂房的规定执行。10kV以下的箱式变压器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5.2.3  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住宅或办公楼,当建筑物的占地面积的总和小于等于2500m2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0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
5.3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
5.3.1  民用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5.3.2  公共建筑内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
1  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
2  除医院、疗养院、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等外,符合表5.3.2规定的2、3层公共建筑。
表5.3.2                     公共建筑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的条件
耐火等级最多层数每层最大建筑面积(m2)人      数
一、二级3层500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100人
三级3层200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
四级2层200第二层人数不超过30人
5.3.3  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民用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并应符合本规范第5.1.7条的规定。
5.3.4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公共建筑,当设置不少于2部疏散楼梯且顶层局部升高部位的层数不超过2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m2时,该局部高出部位可设置1部与下部主体建筑楼梯间直接连通的疏散楼梯,但至少应另外设置1个直通主体建筑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该上人屋面应符合人员安全疏散要求。
5.3.5  下列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包括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
1 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
2 旅馆;
3 超过2层的商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
4 设置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建筑层数超过2层的建筑;
5 超过5层的其它公共建筑。
5.3.6  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作为安全疏散设施。
5.3.7  公共建筑中的客、货电梯宜设置独立的电梯间,不宜直接设置在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内。
5.3, .8  公共建筑和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中各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该房间相邻2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1个:
1  房间位于2个安全出口之间,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20m2,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m;
2  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外,房间位于走道尽端,且由房间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小于等于15.0m、其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m;
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的房间。
5.3.9  剧院、电影院和礼堂的观众厅,其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当容纳人数超过2000人时,其超过2000人的部分,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400人。
5.3.10  体育馆的观众厅,其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宜超过400~700人。
5.3.11  居住建筑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住户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建筑单元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超过表5.3.11规定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居住建筑的楼梯间设置形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廊式居住建筑当建筑层数超过2层时,户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2  其它形式的居住建筑当建筑层数超过6层或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m2时,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当户门或通向疏散走道、楼梯间的门、窗为乙级防火门、窗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
居住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顶,通向平屋面的门或窗应向外开启。
当住宅中的电梯井与疏散楼梯相邻布置时,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当电梯直通住宅楼层下部的汽车库时,应设置电梯候梯厅并采用防火分隔措施。
表5.3.11      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的条件
耐火等级最多层数每层最大建筑面积(m2)人      数
一、二级3层500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100人
三级3层200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
四级2层200第二层人数不超过30人
5.3.12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安全出口和房间疏散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平面上有2个或2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1个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  使用人数不超过30人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3  房间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置1个疏散门;
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其中每个厅室或房间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当其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置1个疏散门;
 5  地下商店和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下建筑(室),当地下层数为3层及3层以上或地下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时,应设置防烟楼梯间;其它地下商店和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下建筑,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6  地下、半地下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应符合本规范第7.4.4条的规定。
5.3.13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符合表5.3.13的规定;
2  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非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表5.3.13的规定减少5.0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表5.3.13的规定减少2.0m;
3  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在首层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当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小于等于15.0m处;
4  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表5.3.13中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
表5.3.13       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m)
名     称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
耐火等级耐火等级
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三级四级
托儿所、幼儿园25.020.0—20.015.0—
医院、疗养院35.030.0─20.015.0─
学校35.030.0—22.020.0—
其它民用建筑40.035.025.022.020.015.0
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0m。
注:1  敞开式外廊建筑的房间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可按本表增加5.0m;
2  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规定增加25%;
3  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计算:住宅应为最远房间内任一点到户门的距离,跃层式住宅内的户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梯段总长度的水平投影尺寸计算。
5.3.14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经计算确定。
   安全出口、房间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m;不超过6层的单元式住宅,当疏散楼梯的一边设置栏杆时,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0m。
5.3.15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剧院、电影院、礼堂的疏散门应符合本规范第7.4.12条的规定。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小巷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m,并应直接通向宽敞地带。
5.3.16  剧院、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疏散门、安全出口的各自总宽度,应根据其通过人数和疏散净宽度指标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观众厅内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应按每100人不小于0.6m的净宽度计算,且不应小于1.0m;边走道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8m。
在布置疏散走道时,横走道之间的座位排数不宜超过20排;纵走道之间的座位数:剧院、电影院、礼堂等,每排不宜超过22个;体育馆,每排不宜超过26个;前后排座椅的排距不小于0.9m时,可增加1.0倍,但不得超过50个;仅一侧有纵走道时,座位数应减少一半;
2  剧院、电影院、礼堂等场所供观众疏散的所有内门、外门、楼梯和走道的各自总宽度,应按表5.3.16-1的规定计算确定;
3  体育馆供观众疏散的所有内门、外门、楼梯和走道的各自总宽度,应按表5.3.16-2的规定计算确定;
4  有等场需要的入场门不应作为观众厅的疏散门。
表5.3.16-1          剧院、电影院、礼堂等场所每100人所需最小疏散净宽度(m)
观众厅座位数(座)≤2500≤1200
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
疏散部位门和走道平坡地面
阶梯地面0.65
0.750.85
1.00
楼    梯0.751.00

表5.3.16-2                 体育馆每100人所需最小疏散净宽度(m)
观众厅座位数档次(座)3000~50005001~1000010001~20000
疏散部位门和
走道平坡地面0.430.370.32
阶梯地面0.500.430.37
楼    梯0.500.430.37

注:表5.3.16-2中较大座位数档次按规定计算的疏散总宽度,不应小于相邻较小座位数档次按其最多座位数计算的疏散总宽度。
5.3.17  学校、商店、办公楼、候车(船)室、民航候机厅、展览厅、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民用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按下列规定经计算确定:
1  每层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每100人净宽度不应小于表5.3.17-1的规定;当每层人数不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宽度可分层计算,地上建筑中下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其上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地下建筑中上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其下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2  当人员密集的厅、室以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其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m计算确定; 
3  首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确定,不供楼上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人数计算确定;
4  录像厅、放映厅的疏散人数应按该场所的建筑面积1.0人/m2计算确定;其它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按该场所的建筑面积0.5人/m2计算确定;
5  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建筑面积乘以面积折算值和疏散人数换算系数计算。地上商店的面积折算值宜为50%~70%,地下商店的面积折算值不应小于70%。疏散人数的换算系数可按表5.3.17-2确定;
表5.3.17-1      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每100人的净宽度(m)
楼  层  位  置耐  火  等  级
一、二级三级四级
地上一、二层0.650.751.00
地上三层0.751.00-
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各层1.001.25-
与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不超过10m的地下建筑0.75--
与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超过10m的地下建筑1.00--

表5.3.17-2           商店营业厅内的疏散人数换算系数(人/m2)
楼层位置地下二层地下一层、地上第一、二层地上第三层地上第四层及四层以上各层
换算系数0.800.850.770.60

5.3.18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不宜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金属栅栏,当必须设置时,应有从内部易于开启的装置。窗口、阳台等部位宜设置辅助疏散逃生设施。
5.4  其它
5.4.1  燃煤、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用房宜独立建造。当确有困难时可贴邻民用建筑布置,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
5.4.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用房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0m时,可设置在屋顶上。
燃油锅炉应采用丙类液体作燃料。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
2  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m的窗槛墙;
3  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它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设门窗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4  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5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隔开;
6  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7  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的有关规定。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
8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9、应设置与锅炉、油浸变压器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
10  燃气锅炉房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并应符合本规范第10章的有关规定。
5.4.3  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及地下一、二层。柴油发电机应采用丙类柴油作燃料;
2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  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8.0h的需要量,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4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5  应设置与柴油发电机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
5.4.4  设置在建筑物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进入建筑物内的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
2  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3  燃气供给管道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4  供锅炉及柴油发电机使用的丙类液体燃料储罐,其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3.4节或第4.2节的有关规定。
5.4.5  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设置在民用建筑内。
5.4.6  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和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与居住部分完全分隔,且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2  其他功能场所和居住部分的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防火设计,应分别按照本规范中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居住部分的层数确定应包括其他功能部分的层数。
5.5  木结构民用建筑
5.5.1  当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满足表5.5.1的规定时,木结构可按本节的规定进行建筑防火设计。
表5.5.1            木结构建筑中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构件名称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防火墙不燃烧体3.00
承重墙、住宅单元之间的墙、住宅分户墙、
楼梯间和电梯井墙体难燃烧体1.00
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难燃烧体1.00
房间隔墙难燃烧体0.50
多层承重柱难燃烧体1.00
单层承重柱难燃烧体1.00
梁难燃烧体1.00
楼板难燃烧体1.00
屋顶承重构件难燃烧体1.00
疏散楼梯难燃烧体0.50
室内吊顶难燃烧体0.25
    注:1  屋顶表层应采用不可燃材料;
        2  当同一座木结构建筑由不同高度组成,较低部分的屋顶承重构件必须是难燃烧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5.5.2  木结构建筑不应超过3层。不同层数建筑最大允许长度和防火分区面积不应超过表5.5.2的规定。
表5.5.2              木结构建筑的层数、长度和面积
层   数最大允许长度(m)每层最大允许面积(m2)
1  层1001200
2  层80900
3  层60600

  注:安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木结构建筑,每层楼最大允许长度、面积可按本表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5.5.3  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其它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5.3的规定。
表5.5.3   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其它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建筑耐火等级或类别一、二级三级木结构建筑四级
木结构建筑8.09.010.011.0

注: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突出的可燃构件时,应从突出部分的外缘算起。
5.5.4  两座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相邻其它结构民用建筑之间的外墙均无任何门窗洞口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0m。
5.5.5  两座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其它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之间,外墙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10%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5.5的规定。
表5.5.5            外墙开口率小于10%时的防火间距(m)
建筑耐火等级或类别一、二、三级木结构建筑四级
木结构建筑5.006.0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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