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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验房公司:《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一般规定 作者:[珠海验房] 来源于:[深度验房网]

 4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
与可燃材料堆场
4.1  一般规定
4.1.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等,应设置在城市(区域)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宜设置在城市(区域)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带。当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时,应采取安全防护设施。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平坦、开阔等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带。
4.1.2  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天存放。
4.1.3  液化石油气储罐组或储罐区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实体防护墙。
4.1.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应与装卸区、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
4.1.5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可燃材料堆垛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1.2.1条的规定。
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表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
项       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室外变、配电站
一、二级三级四级
甲、乙类液体一个罐区或堆场的总储量V(m3)1≤V<50
50≤V<200
200≤V<1000
1000≤V<500012.0
15.0
20.0
25.015.0
20.0
25.0
30.020.0
25.0
30.0
40.030.0
35.0
40.0
50.0
丙类液体5≤V<250
250≤V<1000
1000≤V<5000
5000≤V<2500012.0
15.0
20.0
25.015.0
20.0
25.0
30.020.0
25.0
30.0
40.024.0
28.0
32.0
40.0

注:1  当甲、乙类液体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其总储量可按1m3甲、乙类液体相当于5m3丙类液体折算;
2  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储罐外壁、堆垛外缘算起,但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
3  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甲、乙类液体储罐区,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增加25%;
4  浮顶储罐区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5  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储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6  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积小于等于50m3,总容积小于等于200m3时,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0%;
7  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4.2.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表4.2.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m)
类    别储  罐  形  式
固定顶罐浮 顶
储 罐卧 式
储 罐
地上式半地下式地下式
甲、乙类
液体单罐容量 V(m3)V≤10000.75D0.5D0.4D0.4D不小于0.8m
V>10000.6D
丙类液体不论容量大小0.4D不限不限—

注:1 D为相邻较大立式储罐的直径(m);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
2 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 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4 设置充氮保护设备的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浮顶储罐的间距确定;
5当单罐容量小于等于1000m3且采用固定冷却消防方式时,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顶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6D;
6 同时设有液下喷射泡沫灭火设备、固定冷却水设备和扑救防火堤内液体火灾的泡沫灭火设备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地上式储罐不宜小于0.4D;
7 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当储罐容量大于1000m3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当储罐容量小于等于1000m3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4.2.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组内储罐的单罐储量和总储量不应大于表4.2.3的规定;
2  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排。甲、乙类液体立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8m;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限;
3  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组内储罐的形式和总储量折算为相同类别的标准单罐,并应按本规范第4.2.2条的规定确定。
表4.2.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分组布置的限量
名    称单罐最大储量(m3)一组罐最大储量(m3)
甲、乙类液体2001000
丙类液体5003000

4.2.4  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区的每个防火堤内,宜布置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沸溢性液体储罐与非沸溢性液体储罐不应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与地下式储罐,不应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且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应分别布置在不同的防火堤内。
4.2.5  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其四周应设置不燃烧体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堤内的储罐布置不宜超过2排,单罐容量小于等于1000m3且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不宜超过4排;
2  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对于浮顶罐,防火堤的有效容量可为其中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
3  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外壁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卧式储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0m;
4  防火堤的设计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且其高度应为1.0~2.2m,并应在防火堤的适当位置设置灭火时便于消防队员进出防火堤的踏步;
5  沸溢性液体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每个储罐应设置一个防火堤或防火隔堤;
6  含油污水排水管应在防火堤的出口处设置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隔离装置。
4.2.6  甲类液体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和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当采取了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时,可不设置防火堤。
4.2.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7的规定。
表4.2.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m)
液体类别和储罐形式泵  房铁路装卸鹤管、汽车装卸鹤管
甲、乙类液体
储罐拱顶罐15.020.0
浮顶罐12.015.0
丙 类 液 体 储 罐10.012.0

注:1 总储量小于等于1000m3的甲、乙类液体储罐,总储量小于等于5000m3的丙类液体储罐,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2 泵房、装卸鹤管与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4.2.8  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建筑物、厂内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8的规定。
表4.2.8    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建筑物、厂内铁路线的防火间距(m)
名  称建 筑 物 的 耐 火 等 级厂内
铁路线泵房
一、二级三级四级
甲、乙类液体装卸鹤管14.016.018.020.08.0
丙类液体装卸鹤管10.012.014.010.0

   注:装卸鹤管与其直接装卸用的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不限。
4.2.9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9的规定。
表4.2.9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
名      称厂外铁路线
中心线厂内铁路线
中心线厂外道路
路边厂内道路路边
主要次要
甲、乙类液体储罐35.025.020.015.010.0
丙类液体储罐30.020.015.010.05.0

4.2.10  零位罐与所属铁路装卸线的距离不应小于6.0m。
4.2.11  石油库的储罐(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石油库内的储罐布置和防火间距以及储罐与泵房、装卸鹤管等库内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有关规定执行。
4.3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3.1  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1的规定;
2  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大时,应按表4.3.1的规定增加25%;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小时,可按表4.3.1的规定确定;
3  湿式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水封井、油泵房和电梯间等附属设施与该储罐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要求布置;
4  容积小于等于20m3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5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1的规定。
表4.3.1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m)
名    称湿式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  V(m3)
V<10001000≤V<1000010000≤V<5000050000≤V<100000
甲类物品仓库
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
可燃材料堆场
室外变、配电站20.025.030.035.0
民 用 建 筑18.020.025.030.0
其它
建筑耐火
等级一、二级12.015.020.025.0
三    级15.020.025.030.0
四    级20.025.030.035.0

注:固定容积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m3)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
4.3.2  可燃气体储罐或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以及湿式与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
2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2/3;
3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湿式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
4  数个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大于200000m3时,应分组布置。卧式储罐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的一半;球形储罐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且不应小于20.0m。
4.3.3  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湿式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3的规定;
2  氧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
3  氧气储罐与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4  氧气储罐与其制氧厂房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
5  容积小于等于50m3的氧气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6  固定容积的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3的规定。
表4.3.3            湿式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m)
名    称湿式氧气储罐的总容积  V(m3)
V≤10001000<V≤50000V>50000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
可燃材料堆场
甲类物品仓库
室外变、配电站20.025.030.0
民用建筑18.020.025.0
其它
建筑耐火
等级一、二级10.012.014.0
三级12.014.016.0
四级14.016.018.0

注:固定容积氧气储罐的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m3)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
4.3.4  液氧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3.3条相应储量湿式氧气储罐防火间距的规定。液氧储罐与其泵房的间距不宜小于3.0m。总容积小于等于3m3的液氧储罐与其使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置在独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专用建筑物内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0m;
2  当设置在独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专用建筑物内,且面向使用建筑物一侧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  当低温储存的液氧储罐采取了防火措施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注:1m3液氧折合标准状态下800m3气态氧。
4.3.5  液氧储罐周围5.0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设置沥青路面。
4.3.6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6的规定。
表4.3.6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
名       称厂外铁路线中心线厂内铁路线中心线厂外道路
路边厂内道路路边
主要次要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25.020.015.010.05.0

4.3.7  液氢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4.4.1条相应储量液化石油气储罐防火间距的规定减少25%确定。
4.4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4.1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式和半冷冻式储罐或罐区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基地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4.1的规定。
表4.4.1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式和半冷冻式储罐(区)
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基地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m)
总容积V(m3)30<V≤5050<V≤200200<V≤500500<V≤10001000<V≤25002500<V≤5000V>5000
单罐容量V(m3)V≤20V≤50V≤100V≤200V≤400V≤1000V>1000
居住区、村镇和学校、影剧院、体育馆等重要公共建筑(最外侧建筑物外墙)45.050.070.090.0110.0130.0150.0
工业企业(最外侧建筑物外墙)27.030.035.040.050.060.075.0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室外变、配电站45.050.055.060.070.080.0120.0
民用建筑,甲、乙类液体储罐
甲乙类仓库,甲乙类厂房
稻草、麦秸、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40.045.050.055.065.075.0100.0
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
丙丁类厂房、丙丁类仓库32.035.040.045.055.065.080.0
助燃气体储罐、木材等材料堆场27.030.035.040.050.060.075.0
其它
建筑耐火
等级一、二级18.020.022.025.030.0.40.050.0
三  级22.025.027.030.040.050.060.0
四  级27.030.035.040.050.060.075.0
公路
(路边)高速、Ⅰ、Ⅱ级20.025.030.0
Ⅲ、Ⅳ级15.020.025.0
架空电力线(中心线)应符合本规范第11.2.1条的规定
架空通信线
(中心线)Ⅰ、Ⅱ级3040
Ⅲ、Ⅳ级1.5倍杆高
铁路
(中心线)国家线60.070.080.0100.0
企业专用线25.030.035.040.0

注:1  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储罐总容积或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并应从距建筑最近的储罐外壁、堆垛外缘算起;
2  当地下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单罐容积小于等于50m3,总容积小于等于400m3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50%;
3  居住区、村镇系指1000人或300户以上者,以下者按本表民用建筑执行;
4  与本表规定以外的其它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执行。
4.4.2  液化石油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数个储罐的总容积大于3000m3时,应分组布置,组内储罐宜采用单排布置。组与组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0m。
4.4.3  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所属泵房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当泵房面向储罐一侧的外墙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至6.0m。液化石油气泵露天设置在储罐区内时,泵与储罐之间的距离不限。
4.4.4  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储罐与周围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执行。
4.4.5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储罐,与周围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业企业内总容积小于等于10m3的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储罐,当设置在专用的独立建筑内时,其外墙与相邻厂房及其附属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甲类厂房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执行。当露天设置时,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执行。
4.4.6  Ⅰ、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4.6的规定。
表4.4.6    Ⅰ、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名称Ⅰ级Ⅱ级
瓶库的总存瓶容积V(m3)6<V≤1010<V≤201<V≤33<V≤6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30.035.02025
重要公共建筑20.025.01215
民用建筑10.015.068
主要道路路边10.010.088
次要道路路边5.05.055

注:1  总存瓶容积应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2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分级及总存瓶容积小于等于1m3的瓶装供应站瓶库的设置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4.4.7  Ⅰ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四周宜设置不燃烧体的实体围墙,但面向出入口一侧可设置不燃烧体非实体围墙。
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四周宜设置不燃烧体的实体围墙,或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0.6m的围墙。
4.5  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4.5.1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5.1的规定。
当一个木材堆场的总储量大于25000m3或一个稻草、麦秸、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的总储量大于20000t时,宜分设堆场。各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堆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间距。
不同性质物品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储量堆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表4.5.1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
名  称一个堆场的总储量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一、二级三级四级
粮食席穴囤W(t)10≤ W<500015.020.025.0
5000≤W<2000020.025.030.0
粮食土圆仓W(t)500≤W<1000010.015.020.0
10000≤W<2000015.020.025.0
棉、麻、毛、化纤、
百货W(t)10≤W<50010.015.020.0
500≤W<100015.020.025.0
1000≤W<500020.025.030.0
稻草、麦秸、芦苇、打包废纸等W(t)10≤W<500015.020.025.0
5000≤W<1000020.025.030.0
W≥1000025.030.040.0
木材等V(m3)50≤V<100010.015.020.0
1000≤V<1000015.020.025.0
V≥1000020.025.030.0
煤和焦炭W(t)100≤W<50006.08.010.0
W≥50008.010.012.0
注:  露天、半露天稻草、麦秸、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以及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别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不应小于25.0m;与室外变、配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相应规定增加25%;
4.5.2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表4.2.1和表4.5.1中相应储量的堆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4.5.3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5.3的规定。
表4.5.3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
名     称厂外铁路线中心线厂内铁路线中心线厂外道路路边厂内道路路边
主要次要
稻草、麦秸、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30.020.015.010.05.0
注:未列入本表的可燃材料堆场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按类比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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