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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层高“短斤少两” 开发商被判赔偿4万元 作者:[扬州验房公司] 来源于:[扬子晚报网]
扬子晚报网10月12日讯(通讯员张贝福 光亮 记者张凌发 )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购买合同层高是4.45米,但业主拿房后却发现层高只有3.1米。开发商辩解,这是工作人员的失误造成的。句容业主王某对此格外气愤,于是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并依法判令开发商赔偿业主王某损失4万多元。
2013年10月,句容市民王某与句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各一份,双方约定王某购买开发商开发的一套房屋,约定交付标准房屋层高为4.45米。等到2014年12月,开发商按照约定期限向业主王某交付了上述房屋。然而经过测量后,王某发现开发商实际向其交付的房屋层高仅为3.1米,开发商辩解,这是工作人员失误造成的,因为图纸上设计就是3.1米,不可能有4.45米的层高。2015年3月,双方因为交付房屋的层高问题发生纠纷协商未果,王某气愤之下,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以房屋总价款为标准,参照层高缩水比例计算损失。
庭审中,房地产开发公司辩称,其实际交付王某的房屋层高是3.1米,且从设计图纸可以看出,该房屋的设计标准就是层高3.1米,由于售楼处工作人员的重大误解造成了约定层高和交付层高不一致,层高4.45米并非开发商真实的交付意思表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请。
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和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原告已按约履行支付房款的义务,被告理应按约交付符合合同约定即层高为4.45米的房屋给原告,但其实际交付房屋层高仅为3.1米,对此,被告辩称系工作人员重大误解造成,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被告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请予以支持。被告交付3.1米层高房屋虽不符合合同约定,但并不违反国家规定的住宅设计标准。原告王某要求以房屋总价款为标准,参照层高缩水比例计算损失,法院认为既无合同约定,更无法律依据。但是,缩水后的房屋导致整个空间的缩小,客观上可能会给原告的居住舒适度造成影响。经综合考虑,法院酌情确定原告的经济损失为4万多元(总房款×7%)。(编辑:曹卢杰)